?環保設備的工業廢氣處理指的是專門針對工業場所如工廠、車間產生的廢氣在對外排放前進行預處理,以達到國家廢氣對外排放的標準的工作。存在以下問題分析:
廢氣處理后臺臺賬收集不完整
VOCs廢氣處理物料臺賬方面,根據 HJ 944-2018《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規定,企業應建立含 VOCs原輔材料臺賬、內容包含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企業普遍沒有按要求把所有需要整理的信息匯總在一個臺賬上,記錄格式不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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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設施運行臺賬方面,根據 GB 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規定,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 pH 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企業缺乏系統性的信息記錄,尤其是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及停留時間等信息記錄不全。
廢氣治理收集效率較低
現場核查過程中,受制于生產車間過大或生產設備移動幅度過大、生產線過長的影響,廢氣收集效率較低的工序有,塑料制品行業的注塑、吹膜、密煉、壓延等工序的生產車間難以密閉。部分企業通過在車間設置局部集氣罩收集塑料熔融狀態下產生的有機廢氣,但因生產設備移動幅度太大,集氣罩口與控制點間的距離較遠,收集效果較差。
印刷行業的印后整理工序,膠粘過程直接在印刷車間中進行,因印刷設備自帶收集口,產生的廢氣易于收集,膠粘廢氣則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家具制品行業的封邊工序廢氣同樣地易被忽略,以無組織的形式排放。
工業廢氣治理設施去除率較低
揮發性有機物年產生量為 10 噸以下的企業,工藝多以噴淋/干式過濾棉+UV 光解+活性炭為主,在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部分企業的 UV 燈管安裝數量與處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藝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沒有經過前處理直接進入 UV 光解裝置,顆粒物沉降在 UV 燈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與所需處理的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長期不更換,活性炭處于失效狀態。
設施運行過程普遍存在氣體流速過快的問題,根據 HJ 2026-2013《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的規定,固定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
采用顆粒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0.6 m/s;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活性炭纖維氈)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1.2 m/s。廢氣在吸附裝置中的流速過快,停留時間不足,導致廢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未被吸附或未達到應有的處理效果便排放。
廢氣處理危險廢物處置不規范
企業治理設施運行過程產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噴淋廢液、吸附飽和的廢活性炭或過濾棉,生產過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機溶劑的外包裝物等,都屬于危險廢物,且含揮發性有機物,貯存不當或廢棄后沒有及時密封貯存,容易造成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
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廢油漆桶沒有加蓋貯存,或者沒有把危廢放到指定的危廢貯存場所。部分企業危廢間沒有沒有設置規范的標志牌,地面沒有做防滲處理。
廢氣處理設備缺乏采樣口或采樣口設置不規范
為計算治理設施的去除率,企業應在廢氣處理設施前后風管的合適位置開設長久性規范采樣口,采樣口位置應符合 HJ/T 397-200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及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的規定,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徑處。
企業為了方便采樣,排氣口采樣口多設置在彎頭下游不足 1 倍直徑的地方,采樣數據不準無法計算治理設施的去處率。